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5295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如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如有異議或駁回裁定經廢棄則不點交;停車位(編號24、25號)不點交。
㈡ 民國110年9月22日、11月1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謝○恩在場表示5295建號建物由其承租使用,出租人為王小姐,租期兩年,可能係109年4月至111年4月,租金每月新臺幣40,000元,有租1個機械式車位,搖控器背面編號為25號等語;經檢視發現增建部分為夾層,做為屋內空間,隔成3個房間,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0年12月27日函復5295建號建物目前為空屋等語。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調查,本件標的之承租人為王○勝,出租人為次承租人王○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債權人於110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及內湖分局查訪經詢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編號24號車位由第三人許○雍承租使用,編號25號車位由第三人謝○恩承租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㈣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該社區管委會稱目前僅配置停車位共26個,故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674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0年11月3日函覆稱: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