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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77巷57號建物(下稱57號房屋)拍定後點交,停車位及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本院110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半山匯」社區秘書在場稱57號房屋無人居住,其有B1停車位編號11號亦無人使用,745建號建物為社區大樓大廳,746建號建物為社區大樓健身房、游泳池等,747建號建物為社區大樓芳療室,750建號建物為社區大樓宴會廳。地政人員指稱985地號土地為社區大樓門口旁空地,無建物。
(三)本院111年3月3日履勘時,745、746、747、750建號建物皆與上開(二)所示內容相同。57號房屋內有地磚多塊隆起,無傢俱,顯無人居住,房屋周圍空地設有鐵捲門可供一樓使用,11號車位無人使用。985地號土地亦與上開(二)所示內容相同,其上另有花圃。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3月18日函略載:985地號土地係105淡使字第080號使用執照(100淡建字第48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五)半山滙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11年3月22日陳報745建號建物所附停車位編號22至30號停車位為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為共有部分,屬公共設施項目之一,目前使用狀況為供社區住戶公共使用之停車用途。57號房屋截至111年3月份尚積欠管理費用新臺幣49,071元整。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