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之一劉○德稱房子目前由其居住,有汽車位於B3、4號(機械車位),經查看屋內狀況,屋內有夾層設計,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嗣後債務人劉○福具狀陳報停車位為地下三樓三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僅建號1004建物點交。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