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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另於測量時第三人翁O豐在場表示該屋半年前為債務人無償借其居住,搬來前已有約二年無人居住,故有部分待修繕,又其為低收入戶,無其他處可居住。本件為查封前為第三人有權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