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204建號建物:
㈠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據管理員稱,拍賣標的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特殊影響交易之情事。
㈢債務人於111年7月18日傳真陳報:屋內共有兩房,其中一間較大之房間有出租給他人。
㈣111年9月7日履勘現場,債務人在場稱:浴室旁較大之房間,自107年12月起,出租予承租人陳0娟,每月租金8000元(含水電費),租期五年一簽,手上無租賃契約,無承租人聯絡方式。因兄長日前積欠債務(債務人為該筆債務之保證人),租金由兄長債務之債權人收取,以租金抵償債務。㈤屋內兩房其中一間較大之房間,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由債務人居住使用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