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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10年10月6日查封時,被告李0昌在場稱:建物自住,查封標的係三房二廳二衛一廚之格局,主臥室內有一間更衣室,該查封標的另含3個地下二樓之汽車停車位(編號為68、69、70)與1個地下一樓之機車停車位(編號為5),惟約定專用契約書已遺失,另每月管理費金額為8,266元,未曾欠繳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故拍定後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6376建號建物點交。
(二)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6376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68、69、70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編號及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