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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部分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家人表示,建物部分曾因地震受創致有龜裂情形,且有嚴重漏水情形,又一樓部分係同案債務人潘O陵租賃使用,二樓係債務人使用,三樓則由第三人潘O龍租賃使用,均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僅二樓部分點交,其餘建物部分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部分上尚有第三人興建之暫編建號3951建物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使用,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三、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指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函文指稱:甲標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105年7月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捷運新莊線機廠工程)(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農業區)案之農業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