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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09年8月6日假扣押查封,3059建號建物為空屋、門未上鎖、現無人居住;3060建號有人居住、經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假扣押債權人陳報,3059建號為空屋,並提出建物為空屋之現況照片;3060建號門外有擺放鞋子,疑似承租過,經詢鄰居該屋應為空屋。110年12月28日履勘,3059建號目前出租他人使用,承租人武先生在場稱渠向仲介承租、月租一萬元、租期到明年,並提供租約供債權人拍照;另3060建號經敲門無人回應、門口堆放許多鞋子,使用情形不明,似有人居住。另據本院函請所轄分局查訪3060建號使用現況,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11年3月26日函覆,在場使用人陳○月稱是仲介介紹房子、租賃期間自109年6月20日至111年6月20日止。嗣債權人陳報,3059建號(即仁樂路157號2樓之1)建物為武○善承租,依所附3059建號租約照片,上載租賃期間係110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出租人為東方建設、葉○敏之字樣;另3060建號門口有擺放鞋子、經詢鄰居、推估該屋有人使用。嗣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陳0綱律師具狀陳報:「建物3059、3060號之使用現況,經現場履勘後,發現疑似遭人侵占出租……,遺產管理人並未以遺產管理人名義出租上開標的,就系爭標的為何人占用並出租,遺產管理人已進行調查並設法排除,必要時會提出刑事竊占告訴。」。以上等情,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注意查證及實地查看。本件3059建號建物屬查封後之出租占有、3060建號建物之租約已屆期,拍定後3059、3060建號建物現況點交。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3059、3060建號建築完成日期為107年5月24日,其建築基地地號包括589、590地號。
本件標的其他登記事項載有「108年12月2日新湖字第115780號,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8日北檢泰列108偵17828字第1080102414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禁止不動產為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之註記。另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17日函覆:其蕭0政上開不動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屬該案被告楊0虎及王0之實質所有,僅借名登記於蕭0政名下;對本件不動產之刑事扣押禁止處分,同意本院於拍定後函請地政機關塗銷。以上等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