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53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予他人。該建物配賦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27號,惟非屬固定車位,須每兩年抽籤一次,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未出租予他人。另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2年1月30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03154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月31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389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2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8639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
三、本件係拍賣453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4673建號建物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及停車位非屬固定車位,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