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3143、3144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鍾0蓁在場稱,二建物內部打通,現出租予金鼎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租人為康0豪),租期10年,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B1有2平面車位,不記得編號,又車位地面已無編號標示(復據債權人陳報為7號、12號車位)。嗣地政人員確認二建物均有增建,已分別測量編定為7544、7545建號。
二、3142建號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鍾0蓁在場稱現由第三人汪0銘出租予第三人李○成作為倉庫使用(租期自106年4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租賃標的尚含其餘4建物,租金合併計算,每月新臺幣3萬元),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漏水、非自然死亡情事。復據地政指稱標的有增建(另測量編定為7554建號),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惟有獨立出入口。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屋內天花板有鋼筋外露現象,含一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8)。
三、標的現均為第三人承租使用,又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本件7544、7545、755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停車位之有無、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