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建物於104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前妻鍾0蓁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楊○婷經營檳榔攤及音樂教室,租期至109年6月9日止,無增建,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二、上開房屋經本院110年8月25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現出租予「葉色奇蹟」檳榔店,由其女婿經營。標的非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但會漏水。又B1有一車位,不知實際編號。
三、債務人復於111年4月13日具狀陳報本標建物自106年4月1日起即出租予第三人李○成經營茶宛樓小吃店,惟使用情形與現場履勘時不符;又上開第三人「葉色奇蹟」檳榔店、李○成之租賃關係均係成立於標的查封後而有違查封效力,故拍定後仍應就建物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