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9月6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於110年12月13日測量增建時,據債務人之父親在場表示,6樓鐵皮磚造增建,為神明廳使用,並有向外延伸約1米之鐵皮雨遮。5、6樓均係自住,無出租、出借,無輻射、地震受創、水災、火災受損及海砂屋之情形,5樓無增建亦無車位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編號16535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4月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52440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三、另嗣後再囑託建築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4月26日函覆本院稱:本案未入內僅自外勘查,故依一般正常使用及維護評估屋況,有關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等)等因素,尚需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做精密分析化驗始可得知,現勘時無法確認是否凶宅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四、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建築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