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1年2月22日現場履勘時,屋內有第三人繳納之管理費、電費繳費單,經債權人與該第三人當場電話聯繫,第三人稱系爭標的係債務人借其使用,用以抵繳債務。惟本院於109年12月29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其有與債務人電話聯繫過,債務人稱房子無人居住。故本院認前開第三人係於本院查封後始占有,拍定後點交。
二、房屋的天花板有一塊破損。有1車位(B2、45號)現由前開第三人使用。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乙種工業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