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查封時,係由第三人邱0培承租(包含2個汽車車位(編號B1,25號、B2,6號)及1個機車車位(編號:B2,12號)),租期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依鑑定報告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文主;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