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本件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事;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83地號土地為社區之公設(中庭、道路等)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4227建號建物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