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等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據承租人陳○○稱租約自110年4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止,未聞該屋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該屋係地主自建應無增建情形等,有本院查封筆錄足參。嗣債務人陳報稱該屋一、二樓陽台遇大雨有漏水現象,房屋後方為山坡地邊坡,如遇颱風、大雨等天災恐有崩塌危險,需增設擋土牆以維建物安全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12月29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屋內漏水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部分,未入內勘查;輻射屋部分: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查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