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39建號建物於本院111年2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之父在場稱平時無人居住但留有祖先牌位及神龕,約半個月前由債務人之女之友人借住其內。屋內為兩房一廳一衛浴之格局,後方有增建(即2064建號)。客廳有內梯通往地下室空間,據地政人員指出1039建號建物之地下室即為1075建號建物之一部分,因1075建號建物為已登記之建物,無法製作複丈成果圖,僅得大致測量地下室範圍為3.5公尺乘以8.6公尺之空間,目前做堆置物品使用。據債務人之父稱地下室部分無分管契約約定專用,地下室部分(即1075建號)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又因須與1039建號建物一併為移轉登記,故1075建號建物之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1039建號建物之現占人占有於本院查封後,1039建號建物及206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2064建號建物為1樓之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11年3月24日北市都見查字第1116023723號函:2064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予以拍照列管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惟該社區之房屋有漏水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