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在場稱,本件建物有出租他人,有車位,但車位不詳等語。嗣據承租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本件出租人係卡爾顧問有限公司、租期自110年7月1日至112年7月1日、每月租金為新台幣8,000元等情。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出租人之出租權源不明,且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倘確有停車位,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