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1年4月2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劉OO(即債務人女兒)在場稱拍賣標的22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債務人函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逾期未陳報。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
本件拍賣標的369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都市計畫案名:擬定新店安坑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及醫療專用區以外地區)細部計畫案(96年12月20日),土地使用分區: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