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父(源聯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在場稱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屋內無任何家具物品,為空屋狀態,無人居住使用,並稱停車場、對講機與大樓門禁未完工,均無法使用,地下一樓也未完工,整棟公設皆未移交使用。本件建物(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6661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含7個停車位,車位編號5、9、10、11、12、13、14,據債務人之父稱全部未完工無法使用,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本件拍賣之82-1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和平路155巷4號至6號建物前之土地,現為既成巷道。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本筆土地為本件建物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