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111年1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82-2地號土地為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10巷12至2號房屋之巷道(靠房屋一側);111年3月1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郭○隆稱伊向債務人承租2731建號房屋,租期自110年9月起至124年9月5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4萬8000元,押金2個月,租約未公證,停車位位於地下室機械停車位(編號1、2),亦為承租範圍且有使用;本院另於111年11月22日現場履勘,2731建號房屋目前為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使用,郭○隆為執行長,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房屋;因租賃契約成立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之後,不得對抗抵押權人,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