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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黃0宗,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起至113年1月止,無增建;另B4有平面車位,編號4等語。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尚未確定),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如經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依鑑定報告所載,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定;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執行標的並無列管,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現象;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