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民國105年查封時為有人居住使用,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員訪查後復為第三人黃○郎(債務人之表弟)占有使用中,無任何租賃或其他使用契約;然第三人黃○郎於105年10月20日具狀稱為租賃使用(租賃期間:105年4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而經本院就拍賣標的建物為現況調查時,據第三人陳○雄在場稱係承租使用(有書面租賃契約、不定期租賃、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
二、本件標的建物於查封後至第三人黃○郎占有關係終止後,債務人不得再行出租、轉租或為其他處分,故債務人與第三人陳○雄所為之租賃關係,違反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標的建物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共有部分234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30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而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