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96.12.3假扣押查封,標的建物供開設諾貝爾托兒所,建物後方有大型磚造增建,前案103.10.1、103.12.29、104.2.6履勘及會測增建時債務人現場稱托兒所已無營業,基地有租賃契約,後增建為90年左右與合夥人所蓋之建物,經查看前後棟以鐵皮屋頂包覆為一遊戲場活動空間,前後棟可相通,後棟有獨立上下樓梯,外觀為一建物,債權人表示有漏水、增建物為主建物之附屬建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等語。嗣經前案109司執17075號執行事件中於109.7.13履勘現場,債務人在場表示1樓目前部分由其居住使用,部分出租予他人作倉庫使用,部分出租予全球麻將競技協進會,另2樓現閒置中。又依債權人陳報其一租約,承租人為李O華,出租範圍為前樓樓下左第1、2間及相鄰小休息室,廚房共用及樓前停車場,租期為108.10.1-112.9.30。本件於110.11.17履勘現場債務人在場表示上開麻將館仍有租約,但因疫情現未使用,僅堆置物品,租金未付,另一樓後方借有人堆置物品,其與配偶現住於一樓另一側。本院再於111.3.8現場履勘,除上開處所出租外,另有一房間出租予團膳業者,依債權人陳報之租約,租期為110.11.1-111.10.31,承租範圍有廚房及會客室共一萬元,另收水電費等,又增建部分一二樓均須經由主建物始得對外通行,無獨立出入口,應為主建物所有權之擴張,應併同拍賣,另二樓天花板有漏水剝落情形。上開租賃關係及借用關係如發生於查封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
二、土地部分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管理者為經濟部,依經濟部函覆表示,該地係規劃作產業用地,並限制供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4條第1、2、6、7、8、9款所列之支援產業使用。另因拍定人與本部就案涉土地並無租賃關係,也無地上權,因此拍定後本部續辦土地標售作業時其不具有優先購買之權利,拍定人日後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須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增建之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數量繁多,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