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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在場人潘XX應門,稱其房屋係向債務人李0軒承租,標的無停車位,租約上之承租人為家人姓名,其租約另陳報到院,其上記載承租人為關係人簡0紘,租期:110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另在場人潘XX稱該屋有增建,本件安排增建測量。111年1月24日現場測量增建(屋後增建),該增建並無獨立性,一併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二、拍賣標的186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45773號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拍賣標的其上記載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助好字第3985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債權人:詹0達,債務人簡0紘,禁止債務人簡0紘其對第三人李0軒不動產之信託受益債權為收取、移轉或其他處分,該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上開債權為交付或移轉成為等事由之登記(以下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6月2日士院擎110司執助好字第3985號函復,本件拍賣標的如經拍定,該院同意塗銷其上禁止處分之登記。
四、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有第三人佔用。關係人簡0紘與債務人之間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惟尚未確定),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租命令或除去借貸命令有人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