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管理員稱,本件不動產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車位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增建之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而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