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房屋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事,另2號之1(即1975建號)為新羅馬富貴社區之守衛室等語。經本院復於111年4月19日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使用情形不明。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依大樓管理表示標的東寧段2096建號係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東寧段1975建號為大樓管理員室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2096建號建物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依據105年實價登錄交易資料含有一個坡道機械車位,依交易資料附屬於1975建號,惟建物謄本並無標示車位,亦無標示車位所有權資料,實際車位標示及所有權,應依社區分管協議為準等語。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查證,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車位不明,縱有車位,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