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現場為合宜住宅社區,保全與管理人員帶領至查封標的,經按門鈴無人應門,請債權人會警查報拍賣標的使用情形。經債權人會警查報,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回函:在場第三人翁XX提出租賃契約,本件每月租金1萬8500元,租期始期為查封前,本件查封時有第三人合法佔用,拍定後不予點交。
二、拍賣標的其上登記有預告登記事項為:「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本筆合宜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是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2月2日營署管字第1101238913號函之說明,本件債務人之所有權登記時間為107年7月27日,為約定條款之十年內,是內政部營建署將於拍定後行使買回權,本院於拍賣時、拍定後一併通知該機關行使買回權,請拍定人一併注意。另如拍定人對該機關之買回權依法提起實體訴訟時,於該實體訴訟確定前不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房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並辦妥預告登記。又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依同年10月19日內調0038案號調查報告,以營署管字第1101238913號來函,表示將行使買回合宜住宅之權利,並於111年6月24日以營署管字第1110043679號函復本院買回之價格為新臺幣3,667,120元。故本件拍定後將通知內政部營建署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署未於本院通知期限內行使買回權利時,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就買回權利有所爭執時,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