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月5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年1月2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07437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屋況良好,地下二樓64號停車位亦為自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