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 拍定後點交。
㈠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出租他人。
㈢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至111年9月27日,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5千元。
㈣上開租賃契約之租期於「查封後」現已屆滿,不得對抗查封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社區名稱為「常盛帝國」,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