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王0正以王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知名義於111年2月22日向本院陳報,現由其實際使用中,自77年起至今,且其與債務人間因借名登記等原因有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確定判決命債務人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惟至今尚未辦妥。本件拍賣標的含車位,據管理員稱為編號6號。因有上述原因,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嫂鄧0英稱室內辦公區因樓上漏水導致天花板塌陷情形。另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193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月11日會輻字第1110000286號函覆,2736建號建物經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物,2818則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27472號函覆,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0035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三、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除本院所囑請之查封登記外,另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3月17日院彥刑良110聲扣2字第110010224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略示:「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故本件如經拍定,且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前揭裁定意旨,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