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1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720建號建物係自住,車位於北F2層74號,車位上之車架係債務人自行設置,將轉賣他人屆時會拆除,若未售出即會保留於原地,並自願放棄。故本件7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經函詢有關機關,本件拍賣標的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非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震損建築物;未包含於原委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紀錄。惟實際上有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三、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拍賣標的經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0月12日北防字第1104368095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另依本院刑事庭110年度聲扣字第36號裁定所示,為保全債務人將來犯罪所得價額追徵之沒收,故於2億6702萬元389元範圍內予以扣押本件拍賣標的。
四、因刑事扣押不影響本件執行程序,故於拍定後將由執行處依土地登記法第147條規定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