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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係二層磚造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黃0珊之叔叔張0日稱,現由渠一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與他人,拍賣建物之共有人即相對人)黃0忠、王0紅於111年7月13日陳報狀敘明該建物由黃0忠及親屬(即其配偶、子女、大哥張0日)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之情形。
二、拍賣之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1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6951號函,建物為整幢違建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另就2樓(後)頂部分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972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鑑價報告所載,查無輻射屋紀錄之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2月1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765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605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五、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定,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