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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房屋由債務人自住,表示有壁癌,但無漏水、火災、輻射、地震及非自然死亡。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第420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其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列管中,及以「其他一般空地」整幢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中。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坐落之基地為262地號及263地號土地,但所佔用之262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