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三段163之1號外觀為鐵皮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場債務人之子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經地政人員測量查封,部分佔用鄰地611地號及974地號(均非本件拍賣標的),部份坐落於拍賣標的976地號上,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建物部分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另查,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新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表示,違建現況為整幢違建,且有佔用公有地之情形;且建物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建物共有人外,土地、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或其餘優先承買權,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