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林0、陳0潔在場表示,目前建物由債務人陳林0居住使用,並無出租等情。本件拍賣標的除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無法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5月13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5月12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3684建物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