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拍賣之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其在民國62年間取得房屋後即一直居住至今,後來才將所有權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登記原因為贈與)。另據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17094號)現場調查及囑託新竹縣政府竹東分局訪查之結果,債務人並未居住拍賣之房屋,另頂樓增建佛堂曾電線走火。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附表建物編號2暫編745建號部分),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