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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會同債權人到場履勘後,陳報房屋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此有警局回函一紙在卷可稽,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情,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11213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停車位,車位編號114、115,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系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