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49、202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9月7日、111年2月23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第三人連O惠即債務人之配偶在場陳稱,449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廚房於103年曾發生過火災,當時有報案,且建物之前做過外管漏水修復;2024建號建物係頂樓加蓋,有獨立出入口,屋內擺設神桌,平時為債務人之父母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2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4月7日函覆稱,2024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其他位置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