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據債權人於110年7月16日陳報,查訪時無人在家,應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門口可停車,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嗣法院於110年9月16日至現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5地號上有門牌光華路一段415巷2、6、8號建物坐落;386地號上有門牌光華路一段415巷10號建物坐落;387地號部分空地,部分有門牌光華路一段415巷5號建物坐落,前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406、462地號為雜樹林。44建號建物無人應門,未入屋內查看,故屋況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44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其中385、386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及座落其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44建號之全部為合併拍賣,為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前開基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除本件暫44建號建物外,均非屬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
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暫4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385、386、387、406、462地號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