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據本院111年3月28日履勘筆錄,由債務人之代理人到場並開鎖入內,屋內隔成四間套房,均出租予第三人使用,201室出租予陳○瑄使用,租期自111年1月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每月租金14,000元;202室出租予何○田使用,租期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2年4月4日止,每月租金14,000元;203室出租予黃○翔使用,租期自110年4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每月租金11,000元;204室出租予陳○鴻使用,租期自110年5月20日至111年5月19日止,租金每月14,5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惟其中204室租約屆期後,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對抗查封效力,經債務人於111年7月20日陳報204室為空屋無人使用,故本件204室拍定後點交,201室、202室、203室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