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8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無人居住使用,停車位亦無人使用。據債權人111年1月25日陳報:「110年12月27日至現場時,管委會成員告知債務人已搬走,屋內已斷水斷電,無增建或漏水情形,並多期未繳納管理費」等語。567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1342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