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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建號建物位於社區大樓店面區,屋內斷水斷電,灰塵極厚,堆放許多雜物,顯無人居,屋內為店面格局,有一廁所,據債權人稱設定抵押權時有地下2樓173號車位,管委會稱該車位登記人為前屋主,現有無車牌之車輛停放,3361建號為夾層,2519、3361建號拍定後點交,車位及2901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3361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於前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北縣拆認一字第1073192159號認定為夾層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拆除。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