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房屋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3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開鎖入內,債權人稱整棟建物都無人居住使用,1樓有獨立門可出入,無法從內部通往2樓,1樓已經斷水斷電,2樓有水電,3樓有電但斷水,3樓走廊第1個房間是之前債務人兒子居住,有上鎖無法打開進入。經檢視2樓天花板樑柱有因地震產生裂縫,債權人稱有自行填補;3樓廚房天花板有裂痕,1樓內有2間房間因潮濕及白蟻有牆壁剝落,往2樓之樓梯牆壁有壁癌;2樓窗戶旁牆有漏水,下雨天會在牆邊積水;3樓浴室牆壁有壁癌,3樓廚房天花板只要下雨就會漏水。
二、111年4月21日測量查封附表編號2之建物,從3樓陽台的室外鐵製樓梯至頂樓,頂樓除1間以鐵皮搭建之雜物倉庫,其餘空間放置水塔。編號2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