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建物於原子能委員會網站無輻射屋紀錄,經訪查週遭四鄰未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