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分別於109年11月24日、109年12月28日到場實施查封及測量,債務人到場表示建物隔成2間,門牌號碼分為桃園市平鎮區金龍路190巷39弄21號7樓之1及之2,出租與第三人施先生,再由施先生轉租他人。另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與施先生的租約自106年1月1日起至121年12月31日止。110年2月2日履勘時,21號7樓之1、之2皆有人住,在住者均表示是債務人租給施先生,施先生再轉租給他,房內都有木造夾層。
二、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0年8月17日平警分刑字第1100026728號函所載,由於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據大樓管理委員會表示,本件標的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96年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55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