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0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另於110年11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仍不在場,但有一債務人之友人稱建物由債務人與第三人林○亨居住使用,惟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及林○亨陳報關於林○亨占有使用建物之權源,逾陳報期限仍未說明,經員警查訪亦無結果,無從認定建物有出租或出借第三人使用之情形。又靠近廚房旁之房間天花板及客廳(近陽台)地板因管線問題有漏水情形。另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建物客廳旁之陽台為違章建物,頂樓棚架為該樓住戶之公共空間,不在本次執行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2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670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年月日會輻字第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2月1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12390號函覆,該單位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查該建物無是類案件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2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1014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153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惟拍賣之356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25493號函所示,該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係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