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本院民國111年4月13日現場查封時,998建號建物內有傢俱家電、部分房間為空房,債務人在場略稱建物現由伊母親及二子居住,伊偶爾會回來看望母親。
(三)本院於同日測量時,998建號建物後方有增建(下稱增建A)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須由主建物大門出入;主建物進入前平台部分有一內梯可達地下室,地下室堆置債務人物品,主要作為倉庫儲物使用,地下室另有一對外門,打開可通達公寓梯間,惟平日上鎖,其他住戶無法使用,公寓梯間亦有內梯可達地下室。主建物外有一由65公分高磚造矮牆加鐵欄杆與雨遮形成的增建(下稱增建B),其外裝設有鐵門須先開啟增建B之鐵門方能開始主建物大門。債務人在場稱為建商延地界線搭建供其使用,增建A、B互不相通。
(四)依72使字第97號使用執照存根所載,上開建物地下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地下室部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或約定專用部分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225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係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5月19日函所附違章建築處理表略載:哈密街59巷73弄22號前、後增建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拆除風險再為應買。
依998建號建物及25地號土地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12月14日新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第60085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12月13日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本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同時,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函請地政機關塗銷前開禁止處分登記,惟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權,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