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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邱0男稱,本件拍賣標的係由其與女友林○蝶自行居住使用,建物無配置停車位,陽台部分因裂痕故曾施做補強。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二、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邱0男稱,窗台及陽台有漏水之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759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5月2日會輻字第111000611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4月2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27595號函覆,無是類案件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5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3369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