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7542建號建物經本院107年司執全字第501號假處分案件107年7月5日查封登記在案,107年8月31日現場查封時經原所有權人即借款人李0螢出租予酒向0浩居住使用,租期自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4日止,107年4月5日再經債務人出租予銀座酒向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7年7月5日起至107年12月4日止,惟110年10月22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房仲公司在場稱由債務人出租予銀座酒向股份有限公司供日籍員工居住使用,租金每月32000元,租期自109年12月5日至110年12月4日止,查封後另定新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